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以下简称“两个健康”)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
(三)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范围及规模。经认定的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电力用户和服务业龙头企业可参与市场交易。允许转供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指导符合条件的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对农产品冷链物流等用电价格实行优惠。按不需量计费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基本电费按实际需量收取。(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四)降低物流成本。实行ETC通行费优惠政策。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逐步取消全区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五)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境外市场。在现行政策下,对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广西企业,在全区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予以支持。对广西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和企业“海外仓”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支持。广西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海外仓”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牵头负责)。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快与国内外工商社团联系交往,引导民营企业扩大境外商务合作〔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工商联、广西贸促会牵头负责〕。定期发布国内外展会信息,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扶持跨境电子商务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建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商贸物流型、科技研发型园区和产业聚集区(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牵头负责)。支持成立广西国际商会各行业商会,带动会员企业集群式“走出去”。(广西贸促会、自治区工商联牵头负责)
(六)支持民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办理不动产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后补缴原有的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暂缓加收滞纳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牵头负责)。“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税费减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残联牵头负责)。对有上市意愿的民营企业进行辅导,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申请上市的后备企业,给予财政补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牵头负责〕
三、着力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七)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逐步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能力,完善“4321”风险分担及代偿补偿机制(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完善全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全面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实现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对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林业局牵头负责)。鼓励和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度达到一定条件的单笔融资业务担保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自治区财政给予风险补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牵头负责)
(八)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各级政府可采取参股、出台优惠政策等形式给予支持。加大区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引进力度,遴选一批成长前景好、亟需资金支持的初创型企业向创投企业推介,引导创投企业加大对广西投资力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设立或增资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各地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由托管商业银行转贷给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对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依法设立存续满2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牵头负责)
(九)化解流动性风险。政府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纾困基金,重点解决广西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大股东股权质押平仓风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牵头负责〕。鼓励各地建立企业专项转贷资金机制,安排专项资金建立首期转贷资金,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自治区财政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按规定给予奖励,补充到各设区市、县(市)的企业专项转贷资金,保障各地民营工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到期贷款过桥转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