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以下简称“两个健康”)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牵头负责)
六、着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三十)开展重点产业专题招商行动。通过产业大招商,加快建设以高科技、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为特征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实施民营工业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奖励,对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已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等审批手续,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按审批文件的批准时间或投资协议规定的时间建成投产,且建成投产时间在2018年至2022年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对引进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
(三十一)深化强优民营企业入桂发展工程。加快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上市企业以及大健康产业、数字经济、大物流产业、新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向海经济等领域知名企业。每年召开世界桂商暨商会经贸文化交流合作大会、区块链技术国际论坛,开展知名民营企业广西行、桂商故乡行、侨商广西行等专题活动,引进一批合作项目。〔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
(三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面向东盟的企业总部基地。利用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中国—东盟商会领袖高峰论坛、中国—东盟企业家联合会等多双边机制,举办中国—东盟民间投资峰会,支持和吸引境内外企业入驻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企业总部基地。〔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广西贸促会牵头负责〕
(三十三)加大广西民营数字经济建设力度。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据开发和创新应用服务。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在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数据中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建设广西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广西数字经济生活港、中国—东盟(广西)数字经济共享小镇等项目。〔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
七、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三十四)建立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工作制度。建立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工作制度,每名领导至少各联系服务3家企业或商协会、3名代表人士,协调解决联系服务对象生产经营中的困难〔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牵头负责〕。引导民营企业家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守法经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工商联牵头负责〕。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走访联系服务对象2次以上,协商解决突出问题。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建言献策、参政议政作用。(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各级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三十五)加强服务情况考核考察。将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人大代表专项视察、政协委员特约监督、专题调研内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牵头负责)。完善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组织深入民营企业调研机制,反映企业合理的诉求和呼声。〔自治区工商联、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牵头负责〕
(三十六)建立完善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制度。党委、政府召开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人大代表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时,或举办其它大型活动,通知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同时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各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每季度召开“银行与民营企业”对接会议。(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八、着力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十七)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长效机制。建立涉企行政行为在企登记制度。建立民营企业法律磋商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三十八)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安全。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每年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开展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力争实现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牵头负责)。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