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以下简称“两个健康”)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见
(2018年12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以下简称“两个健康”)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短板,全力支持广西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为扎实推进富民兴桂事业、建设壮美广西、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区力争实现:
———民营经济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以上,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以上,民营经济进出口额年均增长5%以上,民间资本投资年均增长14%以上,民营经济新增城镇就业人口100万人以上。
———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300万户以上,新增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10万户以上,2家以上民营企业在A 股实现IPO上市,培育年营业收入10—99亿元民营企业75家以上,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民营企业20家以上、超200亿元民营企业5家以上、超300亿元民营企业3家以上,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5家以上,以民营经济为主导的产值超1000亿元的产业10个以上。
———创建民营经济示范市3个以上、示范县(市、区)10个以上、示范乡镇100个以上、示范园区3个以上,自治区级以上民营企业技术中心突破300家,自治区级以上技术创新示范民营企业50家以上。
到2025年,全区力争实现:
———民营经济生产总值年均增长保持在7.5%以上,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以上,民营经济进出口额年均增长6%以上,民间资本投资年增长15%以上。
———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超过400万户以上,新增在A股实现IPO上市民营企业10家以上,培育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民营企业250家以上、超100亿元民营企业100家以上。
二、着力减轻税费负担
(一)推动减税降费。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实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降费政策及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的,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至2020年12月31日,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牵头负责)。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降低用地成本。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在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向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以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仓储物流、冷链物流和生产性服务业中大量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