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鼓励交通、能源、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补短板重点领域PPP项目向民间资本公开推介。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鼓励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牵头负责)。支持民营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参股或组建相关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一)支持民营资本开展并购重组。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民营企业注册地迁至广西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并购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广西银保监局牵头负责)。加快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和民营资本深度融合,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营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牵头负责〕
(二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军转民”“民参军”机制,完善“民参军”激励政策。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军工科研院所、军工企业改制重组。设立军民融合综合服务平台,为“民参军”企业提供需求发布、政策咨询、资质办理、产品展示等服务,加强“民参军”企事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自治区军民融合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五、着力优化政务环境
(二十三)加大“放管服”力度。持续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和中介服务事项,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简化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审批。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自治区审改办、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政府践诺约束,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行为。〔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牵头负责〕。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政府拒不履行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投资促进局,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牵头负责)。探索建立民营企业评议政府工作机制。〔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五)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各地各部门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建设信息资讯、管理咨询、技术、金融、安全、环保、法律维权等服务平台(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成立广西“两个健康”促进会,运用市场运作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精准化、专业化服务。〔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财政厅、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负责〕
(二十六)强化环境容量支撑。分区域、分行业、分企业开展产出效益评价,各级政府依据企业评价结果综合利用差别化的用地、用能、价格、信贷、环境权益等措施,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建立煤耗指标调配机制,制定煤耗指标收储调配管理办法,对于关停淘汰落后整治类企业腾退出的煤炭消耗指标,由自治区按一定比例进行收储、管理和调配,用于支持符合新旧动能转换的重点项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业,积极培育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七)建设广西“两个健康”促进云。建设集法规政策援助、创新创业指导、金融服务、政商互动等功能为一体的广西“两个健康”促进云,畅通政府与民营企业沟通渠道,推动各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有求必应,有诉必理。〔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负责〕
(二十八)构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嵌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对列入“红名单”的民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建立“信用警示企业名录库”,提醒违法失信企业及时修复信用、重塑信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开展市场秩序整顿规范专项行动,依法打击侵权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九)开展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每年对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清理核查,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加快落实有关措施;依法依规不能办理的,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加大问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通过督办、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依规依法处理。